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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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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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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06 号文核准,北京赛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微电子”或“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杨云春先生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合计 55,556,14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1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227,790,754.9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7,000,198.76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全部到位,存放于公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9]000002 号”《验资报告》。公司聘请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 2020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 2020 年 9 月 28 日 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泰证券”或“本保荐机构”)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中泰证券担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接了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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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 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峰
联系人 孙涛、陈胜可
联系电话 010-59013703、0531-6888922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07室(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07室(德胜园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八街21号院1号楼
股票简称 赛微电子
股票代码 300456.SZ
法定代表人 杨云春
董事会秘书 张阿斌
联系电话 010-822521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年2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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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来,进行过一次保荐机构变更,具体情况 如下:

公司 2020 年 9 月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相关事项,并与中泰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 请中泰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中泰证券承接了 2019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孙涛先生、陈胜 可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 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 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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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 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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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涛 陈胜可 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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