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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MicroElectronics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Jul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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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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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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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内部经济运行过程实行有效监督,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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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部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 力。
第十条 审计部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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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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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 部门或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 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审计部通过审计,对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应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 诚信正直、客观、保密原则,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的中长期规划。审 计部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第十九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 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 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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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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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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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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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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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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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 工作,涵盖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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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 部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 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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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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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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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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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长同意后,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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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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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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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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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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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整改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对未完成整改的,开展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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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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