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AI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0, 2023

Preview isn't available for this file type.

Download source file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資產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 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 (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 ,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作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六條:處理程序之訂定:本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七條:本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

一、資產範圍。

二、評估程序:應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等。

三、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等。

四、公告申報程序。

五、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1.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2.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3.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

六、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七、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處罰。

八、其他重要事項。

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八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 在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者,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其中債券型基金之金額在淨值的三分之一(含)以下者或其他種類之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下者,由總經理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債券型基金之金額超過淨值的三分之一者或其他種類金額超過新台幣壹億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由總經理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伍千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單位負責執行。

四、取得會計師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三條: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四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及關係人交易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五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審計委員會同意並董事會追認。

第十六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本公司與其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

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第十八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

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

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限於第四條第一項的交易範圍內。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以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或預期將發生之應收應付款項及資產負債進行避險,持有之幣別必須與公司業務有關為原則,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風險。

(三)權責劃分

1.財務部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

B.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

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

策略,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

之依據。

C.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易。

D.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斷已不適

用既定之策略時,隨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

擬定策略,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2)會計人員

A.執行交易確認。

B.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略

進行。

C.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總經理。

D.會計帳務處理。

E.依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進行申報

及公告。

(3)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在契約總額規定的限額內,由總經理核准。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

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2.稽核部門

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

部門對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

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董事會報告。

3.績效評估

A.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

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B.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

方式評估損益。

C.財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

分析予總經理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4.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契約總額

1. 與匯率相關未結清契約總額,以營收預算外幣收入50%為上限。

  1. 與利率相關未結清契約總額,應以會計師最近一期查核報表之負債總額50%為上限。

  2. 與商品相關未結清契約總額,以本公司主要原物料年度需求量60%為上限。

(2)損失上限之訂定

1.個別契約所產生損失及評價損失超過(含)契約總金額

20%及總損失不超過淨值5%的範圍內提報因應措施

,由董事長核准。

2.個別契約所產生損失及評價損失超過近期財務報告淨值1%或全部避險契約所產生損失及評價損失超過近期財務報告淨值5%時,須呈報董事長決定降低損失之因應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且應有獨立董事表示意見。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逐日將部位與市價對齊及逐日計算市場風險並與風險極限比較,以避險交易之外匯市場與期貨市場為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

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

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

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風險管理

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

避免作業風險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

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

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

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六)商品風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

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務用金融商品風險。

(七)法律風險管理:

任何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契約文件須確實檢視後始能簽

署,且儘可能使用國際標準化文件,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三、內部稽核制度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

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

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

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會備查。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

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

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第二十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且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前條第一

項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

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

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

事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第二十四條: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第一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第二十五條: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時,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

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時,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

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

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

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

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1.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    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

關處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

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

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得免召開股東

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

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第三十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

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母公司為之。

子公司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三十四條: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