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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ner(Xiamen) Corp.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0
Aug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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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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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08 证券简称:建霖家居 公告编号:2020-004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 年8 月12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 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67 号” 《关于核准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 万股, 发行价格为15.53 元/股。公司股票于2020 年7 月3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注册 资本等相关情况进行变更并修订《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01,680,000.00 元增加至 446,680,000.00 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由
社会公众股东认缴。公司股份增加4,500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401,680,000 股变更为446,680,000 股。
根据2020 年3 月1 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三条公司于_年_月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万股,于_年__ 月__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 万股,于2020 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2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668 万元。 |
| 3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 4 | 第十八条 …_年_月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时,经批准发行后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 万股。 |
第十八条 …2020 年5 月21 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时,经批准发行后的普通股总数为 44,668万股。 |
| 5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______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668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 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
|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7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8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 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 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9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 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 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1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
| 11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点。 |
|---|---|---|
| 12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向股东说明原 因。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 13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
| 14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
|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 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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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七十九条 …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议,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联事项形成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16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
|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 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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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 第八十二条… 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 |
|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 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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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股东 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三条 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 外,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股东大会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 19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20 | 第九十八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九十八条…(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
| 21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行职务。 | ||
|---|---|---|
| 22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
| 23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24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25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
| 26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27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 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 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 |
| 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报送并公告 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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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一百五十七条…(五)现金分红的条 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 产负债率低于70%。满足上述条件时,公 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 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 分红。 |
第一百五十七条…(五)现金分红的条 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 产负债率低于70%。3、公司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值。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 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 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
| 29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30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_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
| 31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
| 事规则。 |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 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 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
| 32 |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 后生效。 |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关条款序号 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公告的《公司章程》。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
特此公告。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8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