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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ner(Xiamen) Corp.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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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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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保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 时与外部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 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 励机制挂钩;
(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 结合。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 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及绩效奖金部分组成。
-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
按月发放。
-
(三)绩效奖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
完成工作目标情况核定。
第七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 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 要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九条 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该年度业绩指标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 核的依据。
第十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直接或组建临时考核小 组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年度计划,综合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出具的年度数
据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程序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照公司《董 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提名 与薪酬委员可适当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结合公司年度收入、利润效益及个人业 绩,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 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
(三)公司盈利状况;
-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四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第十五条 激励的主要原则是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 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 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 放年度绩效奖金:
-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
(四)被公司免职的人员;
-
(五)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 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 其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