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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ner(Xiamen)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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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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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在 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三章关联交易及定价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债务重组;

  •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 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本所根据 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 估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 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 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 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