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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ner(Xiamen)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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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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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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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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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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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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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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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所处行业、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 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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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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