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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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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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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若干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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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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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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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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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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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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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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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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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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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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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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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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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满足下列标准,未达到公司 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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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 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董事会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其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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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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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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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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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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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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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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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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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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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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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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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应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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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亦未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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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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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 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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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组织验票。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首先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 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 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 前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 要求会议对该提案暂缓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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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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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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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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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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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 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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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 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九章 附则
“ ” “ ” “ ”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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