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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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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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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选 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核并且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关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以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以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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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其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 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公司董事 会的人员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书面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者无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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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以后备案并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一至两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以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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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 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 集。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案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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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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