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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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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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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且该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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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 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需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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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需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需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需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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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需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要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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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
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至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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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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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 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 业背景和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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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 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 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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