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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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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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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以公司名义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必须 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第四条 证券与公共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 理等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可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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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

  •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两次以上;

  • (六)公司现任监事;

  •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 师;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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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被推荐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聘任董事会秘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被推荐人任职资格提 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 (一)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或不履行职责;

  •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接受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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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保证记 录的准确性并签字,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 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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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 (五)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六)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 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 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对其予以警示,并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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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会议,必须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 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专职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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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被推荐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人员, 应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至少参加一 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的,应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选定或根 据实际需要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除接受公司内部考核外,必须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实施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 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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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惩戒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违反本工作细则,情节 严重,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注销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解聘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 应及时修订本细则,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 工作细则中列明的有关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自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6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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