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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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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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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第36 号——关联人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 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 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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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 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2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本条第(一)项2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项2 所列 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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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条第(一)项1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本条第(二)项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 效后,或在未来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情形之一的;

  • 2、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

  • 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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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 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 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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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不含300 万元) 至3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含0.5%)至5%(不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的除外)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无偿被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 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 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 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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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 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 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 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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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七)独立董事意见;

  •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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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限等;

  •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

  • 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 (十一)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九条 或者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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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公司当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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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 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 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独立董事在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4 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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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的规定];

  •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

  • 其回避;

  • (二)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 (三)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

  • 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

  • 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 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 (五)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

  •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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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 东须回避表决;

(三)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 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 作出判断;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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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 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提及的 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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