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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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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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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 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润建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 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 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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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 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条至第 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的融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100%的融资,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0%、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 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对于公司向某一特定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可通过 年度授信总额度的方式进行,该额度经相应的公司有权部门审批后, 其具体实施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 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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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 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 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 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 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 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 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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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七 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 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 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 分析报告;

  •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 等);

  •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

  • 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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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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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在12 个月内对外担保累计余额达到第十七条第一 款(一)标准后又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已经履行了上述批准程序的担保事项不再计入 对外担保累计余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 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 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 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 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于签署之日起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 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 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 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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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 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的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融资获 得的资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 制度第七至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 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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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 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担保期间出现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的情况,财务部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风险管 理制度。

第三十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 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 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 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 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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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 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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