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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Sep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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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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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20259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 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 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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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 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相关公司亦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 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 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通过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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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职责,募集资金原则上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 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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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 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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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 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 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 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 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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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募集资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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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 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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