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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Jan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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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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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润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等待期、行权 条件、可行权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