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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Sep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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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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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润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 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 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 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 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内审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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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 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 经验。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被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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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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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1、执 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执行情况;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 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2)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 性情况;(4)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 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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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利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 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 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 新;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独立董事是否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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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 符;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 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

(八)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相关制度;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5、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履行情 况;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如实回答审 计人员的询问,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 (三)不得威胁、恐吓、贿赂审计人员,干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 (四)有权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向公司领导进行举报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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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计 划内容。

(一)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 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 2.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 4.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账表、文件、经济业 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三)就审计结论与审计建议征求被审计方的意见,以保障审计工作的客观 性和公正性;

(四)编写审计报告;

(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召开内部审计汇报会,会后根据 报告的内容编制《审计改进建议书》并将《审计改进建议书》发送需要改进的业 务部门。业务部门收到《审计改进意见书》后,应及时完成进行相关改进和完善 工作;

(六)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股东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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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利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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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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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该项审计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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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专门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 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 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 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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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如有)。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理并 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

  •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后续审计的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档案属于公司秘密,内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因特殊情 况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内审部应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 做好登记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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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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