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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Jun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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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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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 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 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 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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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受董事会 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 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 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 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为专职,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 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 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 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 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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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涵盖公司经营 活动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 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重大交易和事项、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五)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六)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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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 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内部控制 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其他 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查财务软件;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 查阅有关文件和经济业务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 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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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内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 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认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十一)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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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 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 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 (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 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1) 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 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效益性;(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4)经济合同 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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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 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 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 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 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 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 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 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 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 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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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五)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 单,并及时予以更新;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独立董事是 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4、关联 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 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是否按照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3、是否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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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七)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5、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八)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 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3、是否制定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4、是 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5、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履行情况;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 ( )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如实 回答审计人员的询问,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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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

(三)不得威胁、恐吓、贿赂审计人员,干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四)有权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向公司领导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 划逐项实施计划内容。

一 ( )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 计单位或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 2、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 4、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账表、文件、 经济业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 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 审计建议;

(三)就审计结论与审计建议征求被审计方的意见,以保障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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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编写审计报告;

(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召开内部审计汇报会, 会后根据报告的内容编制《审计改进建议书》并将《审计改进建议书》 发送需要改进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收到《审计改进意见书》后,应 及时完成进行相关改进和完善工作;

(六)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 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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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 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 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 )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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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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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 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 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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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 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该项审计的目的、范围、结论 和建议,可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 控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专门委员会至少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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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 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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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 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 人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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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 ( )审计通知书;

  •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

  •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后续审计的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属公司秘密,内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因 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内审部应对借阅或 提供档案的情况做好登记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 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 公司和个人,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 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的;

一 (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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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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