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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BEN BIO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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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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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和《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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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重大舆情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证券部牵头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 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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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勇敢面对、负责担当。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勇敢面对、 负责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平稳推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平稳推进,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快速反应,立即报告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快速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发布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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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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