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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Dec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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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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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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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 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 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 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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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以供其决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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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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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有关事项尚未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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