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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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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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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管理, 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对借款、 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类形式融资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严禁对公司合并范围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需报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担保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预算管理,所属企业应结合下一年度融资预算情况, 确定所需担保额度。

第八条 担保业务的经办部门为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

  • 第九条 担保过程中,担保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担保管理办法。

  • (二)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 (三)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担保过程中,被担保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提供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担保申请、董

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担保借款的决议等)

  • (二)负责办理反担保手续。

  • (三)负责日常对担保借款的管理。

  •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标准的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 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担保企业应在担保期间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及债务 清偿情况等进行跟踪,被担保企业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应定期向公司报告融资使用情况。当运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资产负债变化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特 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企业。

第十四条 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

和偿债能力等进行风险分析,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为其提供担保:

  • (一)发生担保履约责任或形成重大损失的。

  • (二)存在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利息等情况的。

  • (三)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指标显示偿债存在重大风险。

  • (四)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六)上年度管理建议书或内部审计认为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重大

缺陷。

  • (七)未按要求办理有效反担保或反担保能力不足。

  • (八)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五条 担保发生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章 担保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担保业务统计和对账制度。被担保企业每季度末10日内将担 保余额统计情况进行核对并报送担保企业。

第十七条 加强担保后监督检查。担保企业可采取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制 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被担保单位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发 现重大问题及时反馈上报相关决策层。

第十八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担保业务,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因被担保企业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担保企业主张债权时,担 保企业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及时就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 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 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误的,担 保审查部门、经办部门和协助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 实施,公司现行的《担保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