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4, 2021
54128_rns_2021-08-24_172122d0-27f1-42e2-8f81-9bcc1cc3dbe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和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第四条 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
第五条 存货分为库存商品、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自 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七大类。
第六条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 誉。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本办法所指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评估 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按预期信用损失法,计 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在评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时, 首先要估计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并对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及其变动确认减值准备。
第九条 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下列两者的差额的现值:一是企业依照合同应 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二是企业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 大于该工具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应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 减值损失”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贷记相关减值准备科目;如果资产负债 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小于该工具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应将差 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十条 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公司始终按照相当 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 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
(一)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则公司按照 个别认定法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二)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 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款项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1、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分析计提坏账准备,并结合迁徙率确 定不同账龄的坏账准备。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比例:
| 账 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
|---|---|---|
| 1 年以内 | 5 | 5 |
| 1 至2 年 | 10 | 10 |
| 2 至3 年 | 20 | 20 |
| 3 至4 年 | 50 | 50 |
| 4 至5 年 | 50 | 50 |
| 5 年以上 | 100 | 100 |
2、公司内部的关联方往来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参照上述方法。
第十二条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 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 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 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金额。
(二)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当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 本时按照成本计量;当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可 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三)持有待售的材料等,可变现净值为市场售价。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 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加强预算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 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储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 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 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如果存在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 额。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如果存在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 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五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 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如果存在:
1、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 不确定性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期末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 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 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等减 值迹象的。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 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七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 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八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 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回收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 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 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合并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商 誉减值准备。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会同财务资产部逐项检查各 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相关部门编制减值报告, 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 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
(二)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在根据上述资产减值评估报告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 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 断,并与资产账面价值比较。
(三)财务资产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资产负债表日,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 用其他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及以下,报请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批。
(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及以下 由董事会审批。
(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经董事会讨论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审批权限按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 备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