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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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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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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 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 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 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 (三)…… … |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 …… (十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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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法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
|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五条第 (二)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可以向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 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 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五条第 (二)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 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
|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 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 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 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 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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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后续条款编号 顺延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一次 关联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经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
|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后续条款编号 顺延 |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 交易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 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 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 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 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 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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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二)……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 (五)……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 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二)……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五)……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 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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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 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 制度第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 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 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 制度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 二十四条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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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算范围。 |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 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至第(十四)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 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第 (三)项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 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最 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以相关标的 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 到本制度第二十四第(二)项规定标准 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标准 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 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 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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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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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
|
| 第三十条 公司已按照前条规定审议 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其实际 交易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 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 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免 予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 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及相关 义务,但应当在披露定期报告中对报告 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及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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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说明,并与前条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 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 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 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 付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照前条的要求,重新预计当年全年 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 本制度第二十四第(二)项或第(三) 项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说明超过预计 数额或者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的原因。 |
|
|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后续条款编号 顺延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 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
|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改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全文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 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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