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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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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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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 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 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
(三)……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
……
(十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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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修订前 修订后
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法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五条第
(二)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可以向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
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
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五条第
(二)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
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
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
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
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
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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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后续条款编号
顺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一次
关联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经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后续条款编号
顺延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
交易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
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
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
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
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
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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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二)……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
(五)……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
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二)……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五)……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
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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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
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
制度第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
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
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
制度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
二十四条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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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算范围。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
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至第(十四)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或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
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第
(三)项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
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最
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时,以相关标的
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
到本制度第二十四第(二)项规定标准
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标准
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
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
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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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已按照前条规定审议
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其实际
交易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
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
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免
予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
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及相关
义务,但应当在披露定期报告中对报告
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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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26

修订前 修订后
说明,并与前条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
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
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
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
付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照前条的要求,重新预计当年全年
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
本制度第二十四第(二)项或第(三)
项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说明超过预计
数额或者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的原因。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后续条款编号
顺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
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改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全文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 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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