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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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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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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08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 示:

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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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08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权的标的。 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巨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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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08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不变;《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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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08

之日起生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 o.com.cn) 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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