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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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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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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00206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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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
-
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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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一)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 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臵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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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 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 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资产部、证券投资部 共同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 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 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 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财务 资产部、证券投资部共同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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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 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
1、公告文稿;
-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
3、独立董事意见;
-
4、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
-
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在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
-
务的金额;
-
3、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
-
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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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4、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 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
5、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规
-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
6、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
-
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
-
7、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
-
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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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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