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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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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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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002066) 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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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 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 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 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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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条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包括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 他担保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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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此次董事会不得继续审议该关联事 项,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 信状况。以公司财务资产部为主,相关单位协助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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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 提交书面报告供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 行审查、分析:

  • (一) 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

  • 登记证、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

  • 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等;

    •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 (四)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担保

  • 合同有关的合同复印件;

  • (五) 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 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

    •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资产部应指定专 人负责审查,即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 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相关利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 监签署意见,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报公司董事会。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 时,应重新组织进行审查、评估。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评估报告,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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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产权不明晰,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 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 (五) 董事会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 (六)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五条 借款企业应当为担保企业提供有效反担保或等额的互 相担保。借款企业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担保企业应当拒绝担保。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职责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本公司的财务资产部,协助部

门为利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财务资产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 (二)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

工作;

  • (三)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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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 (三)负责处理对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

  • 等事宜;

    •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标准的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 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 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 (一) 债权人、债务人;

  • (二) 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 (三) 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 (四) 保证的方式;

  • (五) 保证担保的范围;

  • (六)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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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 会同法律顾问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集中妥善保 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 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 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 的记录。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 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 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 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对于未约定保证期 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 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财务资产部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 (一)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和会晤;

  • (二)对被担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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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 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财务资产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 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对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 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 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节 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 权时,公司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 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 会决定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单位破产案件后,担保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经办负责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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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 (一)公告文稿;

  • (二)与担保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用);

  • (四)担保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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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 人,负责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办负责人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通报:

  •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订立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出现较大风险,影响其支付能力时;

  • (三)被担保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

  • 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 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 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

第四十二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 失误的,担保审查部门、经办部门和协助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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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开始 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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