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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Nov 1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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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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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6 年11 月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 益保护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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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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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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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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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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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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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
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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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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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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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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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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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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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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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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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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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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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 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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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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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 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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