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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6
Nov 1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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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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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6 年11 月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七章 关联交易 第八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 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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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 要求,应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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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 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 纸和网站披露。
一季度和三季度报告应当分别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 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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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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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涉及须 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制度第三、六、七、八章有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 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 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第六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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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 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 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 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 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 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 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 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 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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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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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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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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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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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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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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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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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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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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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前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七章 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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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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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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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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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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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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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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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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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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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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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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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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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 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 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 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 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交易的,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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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 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 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 预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 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 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 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 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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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三十六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 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 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比例数据等。
第三十九条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后的5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 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 律意见书。
第四十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 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 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 月的前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 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回购期届满或者 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 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 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 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 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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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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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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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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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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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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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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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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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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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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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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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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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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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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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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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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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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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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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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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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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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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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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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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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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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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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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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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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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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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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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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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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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 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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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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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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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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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参考其他公司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应当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披露证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站上,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披露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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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内部网站、内部报刊披 露的信息,在披露前,相关部门应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备案,如属重大信息,则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在第一时间对外公告。然后,其他部门可采取其他形式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应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虑,必须 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 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 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 时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 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 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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