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9
Jun 5, 2009
54128_rns_2009-06-05_c70d291f-02d9-4ca8-a521-2bccd504210c.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09-026
==> picture [28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 年5月7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5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验字[2009]第1-0013号《验资报 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474.5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1,410.00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24,064.50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一、公司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090154800008047,截止 2009 年 5 月 15 日,扣除发行费用 210 万元后的专户 余额为 19,264.50 万元。该专户用于甲方高档熔铸锆刚玉耐火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 picture [415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09-026
==> picture [28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的方式在乙方存放部分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及存放期限如下:
存放金额: 6,000 万元,存放期限:六个月;
存放金额: 3,000 万元,存放期限:三个月;
甲方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的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的存单到期、续存均需要从专户中经过。甲方的存单不得质押。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公司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 微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090335900120105325742,截止 2009 年 5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48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环境友好碱性耐火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picture [415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09-026
==> picture [28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 picture [415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