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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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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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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 : 86 10 66578066 Fax : 86 10 66578016 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http : // www.guantao.com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泰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或“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 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日前六个月至《瑞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的 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 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 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 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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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等资料。

本所律师合理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视频访谈/现场访谈等方式进 行了查验。其中,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是依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 停牌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2021 年 2 月 10 日) (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瑞泰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瑞泰科技控股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建材总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瑞泰科技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

  •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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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对方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马钢(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

  • 5、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

  •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标的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耐材”)、 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马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 7、本次交易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 8、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具体指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 、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姓名 职位/关系 股份性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结余股数
1 施存有 中国建材总院党委委员 无限售
流通股
20,000 10,000 10,000
2 汪朝晖 瑞泰马钢董事、
营销部部长
无限售
流通股
21,210 21,200 2,010
3 倪昱青 瑞泰马钢董事、营销部部
长汪朝晖配偶
无限售
流通股
13,400 13,400 0
4 白本芳 中国建材集团科技管理部
总经理郅晓母亲
无限售
流通股
15,000 - 16,600
5 顾艳萍 瑞泰科技董事马振珠配偶 无限售
流通股
9,300 - 9,300
6 孙佳楠 瑞泰科技董事孙祥云子女 无限售
流通股
- 2,300 -
7 张志鹏 瑞泰马钢监事谭果配偶 无限售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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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位/关系 股份性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结余股数
流通股
8 郁书中 瑞泰马钢副总经理 无限售
流通股
80,000 60,000 20,000
9 李明丽 中国宝武薪酬福利副总经
理张玉宾配偶
无限售
流通股
200 - 200
10 姚威 瑞泰马钢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张玲玲配偶
无限售
流通股
4,200 3,400 800
11 陈磊 瑞泰马钢监事 无限售
流通股
2,100 1,000 1,100
12 陈璐 中国建材总院科技发展部
部长
无限售
流通股
7,500 5,600 1,900
13 张建 瑞泰马钢董事、工会主席 无限售
流通股
27,300 27,300 0
14 张金龙 瑞泰马钢董事 无限售
流通股
123,100 100,400 29,900
15 江红 武汉耐材副总经理胡波
配偶
无限售
流通股
2,500 2,500 0

2 、关于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的核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 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以及本所律师对 施存有、汪朝晖、白本芳、顾艳萍、孙佳楠、张志鹏、郁书中、姚威、陈磊、倪 昱青、陈璐、张建、张金龙、江红等人员访谈及该等人员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本所对前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 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况核查如下:

1 )施存有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施存有为中国建材总院党委委员,根据施存有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施存有的访谈,施存有对 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 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 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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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汪朝晖及其配偶倪昱青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汪朝晖为瑞泰马钢董事、营销部部长,倪昱青为汪朝晖之配偶。根据本所律 所对汪朝晖及其配偶倪昱青的访谈及汪朝晖、倪昱青出具的《中国银河证券马鞍 山中路营业部股票明细对账单》,汪朝晖及其配偶倪昱青买卖瑞泰科技股票说明 如下:倪昱青大约于 2015 年开具的股票账户,汪朝晖于 2000 年之前开具的股票 账户。倪昱青以往一直同时操作其本人及其配偶汪朝晖的股票账户,且买卖股票 系经常性行为,自 2016 年起就开始买卖瑞泰科技的股票。在自查期间,倪昱青 股票账户及其配偶汪朝晖股票账户对于上述瑞泰科技股票买卖行为亦均系倪昱 青实施,汪朝晖未实施任何股票交易(包括瑞泰科技股票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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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汪朝晖及其配偶倪昱青分别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汪朝晖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瑞泰科技 股票的买卖均系本人配偶倪昱青实施操作。本人未实施交易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瑞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上述瑞泰科技股票买卖行为被 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 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瑞泰科技所有。”

汪朝晖配偶倪昱青对其本人及汪朝晖的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如下:“在自查期 间内,本人除用本人股票账户及本人配偶股票账户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上述情形 外,本人不存在用本人股票账户及/或本人配偶股票账户其他买卖瑞泰科技股票 的行为。除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外,本人用本人股票账户及本人配偶汪朝晖股票 账户还持有其他公司上市公司股票,瑞泰科技股票在本人股票账户及本人配偶股 票账户的占仓比例也较低。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瑞泰科技的央企背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 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及其他任何人也未向本人透露有 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 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向他人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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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白本芳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白本芳系中国建材集团科技管理部总经理郅晓的母亲。根据白本芳出具的 《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白 本芳及其儿子郅晓的访谈,白本芳及其儿子郅晓对白本芳买卖瑞泰科技股票说明 如下:瑞泰科技股票买卖系白本芳在退休后以自有资金操作,买卖股票行为也是 基于白本芳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股 票的情形。经访谈郅晓确认,其在瑞泰科技本次交易公告后才知悉本次交易,之 前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白本芳买卖瑞泰科技股票时,其不知晓该等情况,亦 未向白本芳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白本芳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 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 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 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本 人子女郅晓目前供职于中国建材集团,亦未向本人透露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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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 )顾艳萍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顾艳萍系瑞泰科技董事马振珠之配偶,马振珠除任上市公司董事以外,不在 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顾艳萍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顾艳萍及其配偶马振珠的访谈,顾艳萍 及其配偶马振珠对顾艳萍买卖瑞泰科技股票说明如下:马振珠作为瑞泰科技董事, 于上市公司在停牌前(2020 年 8 月 14 日)紧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上知悉本次交 易的相关信息,并对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决议,但未将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泄 露给顾艳萍。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系顾艳萍以自有资金操作,买卖股票行为是基于 顾艳萍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情形。顾艳萍买卖瑞泰科技股票时,其配偶马振珠不知晓该等情况,亦未向顾艳 萍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顾艳萍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 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 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 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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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 )孙佳楠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孙佳楠系瑞泰科技董事孙祥云之子女,根据孙佳楠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孙佳楠及其父亲孙祥 云的访谈,孙佳楠及其父亲孙祥云对孙佳楠买卖瑞泰科技股票说明如下:孙祥云 作为瑞泰科技董事,于上市公司在停牌前(2020 年 8 月 14 日)紧急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上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对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决议,但未将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孙佳楠。瑞泰科技股票买卖系孙佳楠以自有资金操作, 买卖股票行为是基于孙佳楠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 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孙佳楠买卖瑞泰科技股票时,其父亲孙祥云不知晓该 等情况,亦未向孙佳楠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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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佳楠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 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 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 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自 2007 年开户至今一直进行股票交易,除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外,还 对迅游科技、奥飞数据、智度股份、威海广秦、杰赛科技、沪硅产业、中金黄金、 山东黄金等进行股票买卖。本人对于瑞泰科技股票交易的占比低于 1%。本人购 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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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志鹏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张志鹏系瑞泰马钢监事谭果之配偶,根据张志鹏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张志鹏及其配偶谭果的 访谈,张志鹏及其配偶谭果对张志鹏买卖瑞泰科技股票说明如下:谭果作为瑞泰 马钢监事,主要从事纪检工作,不参与瑞泰马钢的经营决策,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张志鹏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系以自有资金操作,买卖 股票行为是基于张志鹏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 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张志鹏买卖瑞泰科技股票时,谭果不知晓该等情况,亦未 向张志鹏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张志鹏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 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 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 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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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 )郁书中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郁书中为瑞泰马钢的副总经理,根据郁书中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及郁书中提供的资金变动情况表并经本所律 师对郁书中的访谈,郁书中自 2019 年 3 月开始以自有资金买卖瑞泰科技股票, 对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 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 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现任职务为瑞泰马钢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技术管理和产品开发业务,根 据瑞泰马钢《公司章程》及现有公司管理制度,本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资产交易、 重组等重大事项决策。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 停牌前,本人未参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 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具备了多年的股票市场投资经验,买卖股票属于本人经常性 行为,瑞泰科技股票属于本人买卖股票的其中一只,占本人股票账户持仓比例较 低。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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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8 )李明丽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李明丽为中国宝武薪酬福利副总经理张玉宾之配偶,根据李明丽出具的《关 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李明丽及张玉宾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张 玉宾未向李明丽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李明丽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及瑞泰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明丽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李明丽及张玉宾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李明丽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所造成的 一切损失。”

9 )姚威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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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威系瑞泰马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玲玲之配偶,根据姚威出具的《关于 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及姚威提供的资金变动情 况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姚威及其配偶张玲玲的访谈,姚威及其配偶张玲玲对姚威买 卖瑞泰科技股票说明如下:张玲玲作为瑞泰马钢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姚威系以自有资金买卖瑞泰科技股票, 买卖股票行为是基于姚威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 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姚威买卖瑞泰科技股票时,张玲玲不知晓该等情况,亦 未向姚威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姚威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对 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 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 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 自 2011 年开户至今一直进行股票交易,除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外,还对张江高 科、中兵红箭、复星医药等进行股票买卖。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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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0 )陈磊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陈磊为瑞泰马钢的监事,根据陈磊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陈磊的访谈,陈磊对前述股票买卖说 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 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 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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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1 )陈璐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陈璐为中国建材总院科技发展部部长,根据陈璐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陈璐的访谈,陈璐对前 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 情形外,本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 泰科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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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2 )张建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张建为瑞泰马钢的董事、工会主席,根据张建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张建的访谈,张建对前述 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 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股 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公开 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 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 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本人自 2018 年开户至今一直进行股票交易,除瑞泰科技股票的买卖外,还对泰胜风能 和科翔股份等进行股票买卖,且占比均高于瑞泰科技股票交易。本人对于瑞泰科 技股票交易的占比约 20%左右。本人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本人在瑞泰马钢内部担任董事外无其他职位,并未参与瑞泰马钢的日常经营 活动。除担任瑞泰马钢董事外,本人还担任马钢股份技术中心主任,本人未从瑞 泰马钢、马钢股份方面获取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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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3 )张金龙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张金龙为瑞泰马钢的董事,根据张金龙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张金龙的访谈,张金龙对前述股 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技股票 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对耐火材料行业 的经验、瑞泰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 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 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 技股票的情形。本人除瑞泰科技股票以外,本人还同时买卖凯盛科技、酒鬼酒、 东方钽业等上市公司股票。

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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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4 )江红股票买卖核查情况

江红系武汉耐材的副总经理胡波之配偶,根据江红出具的《关于买卖瑞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江红及其配偶胡波的 访谈,江红及其配偶胡波对江红买卖瑞泰科技股票说明如下:胡波作为武汉耐材 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相关事宜,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知悉本次 交易的相关信息,且仅知道公告上的公开信息。江红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系以自有 资金操作,买卖股票行为是基于江红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判断,不存在利用本 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江红买卖瑞泰科技股票时,胡波不知晓该等 情况,亦未向江红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江红出具《关于买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函》,对 前述股票买卖说明及承诺如下:“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瑞泰科技股票 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买卖瑞泰科 技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瑞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决策,不知晓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瑞泰科技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瑞泰科技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瑞泰科 技的内幕信息,也无任何人向本人透露有关瑞泰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内 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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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人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 瑞泰科技所有。

本人承诺,在瑞泰科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或瑞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 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公司”)2 家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1 、安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安信证券提供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营业务账户存在交易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对该股票的交易属于自营量化交易, 系对一揽子股票进行的买卖操作,该股票属于一揽子股票的其中一只,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股)

账户名称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结余股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性质账户 25,300 25,3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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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信证券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股票账户 0899052630 在自查期间买卖' 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单位量化投资部采用量化模型选股的策略构建一揽子 股票并通过量化指标交易一揽子股票所致。本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关于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管理及信息隔离墙管理的各项制度及要求,投行业务部门 与自营业务部门(含量化投资部)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 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隔离。因此,前述买卖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 、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提供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 户及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存在交易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账户名称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结余股数
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8,500 8,500 -
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6,400 6,400 -

对于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产品在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具体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 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 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 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买卖“瑞泰科技”股票是依据其自 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 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瑞泰科技”股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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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 露给第三方。”

四、结论意见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机构和人员岀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 告、说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情 况,本所认为,在上述机构和人员所述情况均属实的情况下,上述机构和人员在 自查期间内买卖瑞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 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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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韩旭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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