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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r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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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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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18 层 邮编:100032 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2021】第 0153 号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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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2021】第 0153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瑞泰科技的委托,担任瑞泰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就瑞泰科技本次重 组出具了观意字【2021】第 0035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21]第 2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 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 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瑞泰科技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瑞泰科技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 制作的《重组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瑞泰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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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武汉耐材、瑞泰马钢分别为武钢集团、马钢集团钢铁业务配套企 业,由于历史原因,双方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关联交易占比较高。《报 告书》已提示 “ 关联交易的风险 ” ,并称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此类关联交易仍将持 续发生。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1-9 月(以下简称 “ 报告期内各期 ” )武汉耐 材向关联方出售商品 / 提供劳务金额分别为 79,829.91 万元、 76,056.58 万元、 51,907.72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71.94% 、 78.33% 、 78.99% ;报告期 内各期瑞泰马钢向关联方出售商品 / 提供劳务金额分别为 114,468.97 万元、 119,115 万元、 93,773.71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5.26% 、 95.28% 、 96.22% 。( 1 )请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 )请结合上述购销商 品、提供 / 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定价模式、付款情况等,说明上述关联交易 的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 3 )请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对减少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主要措施 及可行性。( 4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 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将由中国建材集团变更为中国宝武,中国宝武、中国建材总院、马钢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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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团、武钢集团已分别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保证本次交易 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 立。基于上述承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 和机构独立。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 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 性。
1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
武汉耐材专注于耐火行业数十载,产品种类、规格齐全,涵盖定形耐火材 料、不定形耐火材料两大种类,同时两家合营企业维苏威陶瓷和维苏威连铸生产 钢水控流功能性耐火材料,可充分满足钢铁冶炼全流程以及其他行业的热工窑 炉、化工防腐设备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武汉耐材着眼于可持续发展,不断加大科 研投入,拥有国内国际授权专利 67 项,其中美国授权专利 1 项,发明专利 43 项。武汉耐材地处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武汉,借助地理优势以及品牌优势,服务 涵盖武钢有限、鄂城钢铁、宁波钢铁、新余钢铁等多个特大型、大型钢铁企业, 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97,100.42 万元。
瑞泰马钢现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绿色工 厂。秉承“精品制造、精心服务”的理念,以装备现代化、技术高端化为宗旨,致 力于研发、生产、销售节能环保型钢铁工业用耐火材料。截至目前瑞泰马钢已装 备多项世界领先的生产设备以及建设生产全过程的信息化管控系统,开创了高科 技、现代化新型耐火材料企业的先河。瑞泰马钢拥有发明专利 12 项,实用新型 10 项,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 125,016.2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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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述行业内企业,实现主营业务的横向扩展,扩大了上市 公司资产规模,丰富了上市公司产品类型和销售渠道,提升了上市公司综合实 力。同时,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属于耐火材料行业,在原材料、产品、技术研 发、业务和市场方面具有重叠及互补效应,通过本次交易,交易各方可充分发挥 协同效应,利用各自在原料采购、销售渠道、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方面积累的 优势和经验,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和生产成本,提升运营效率,扩大整体市场份 额,增加业务收入,形成良好的协同发展效应,从而通过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 力、扩充产品类型、市场份额等进而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
- 2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关联交易方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原 则、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均制定了相关 规定并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监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对关联交易及时、充分发 表意见。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纳入上市公 司统一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严格适用执行《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关于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对 于因实际控制人变化为中国宝武从而导致标的公司原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变更为上 市公司新增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并订立协议或合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宝武、中国建材总院、武钢集团、马钢集团等相 关方已经分别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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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 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瑞泰科技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 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相关方拟采取的相关措施有利于规范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相关 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同业竞争方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中国建材集团变更为中国宝武。由于国 企改革、行业重组等原因,中国宝武控制的以及未来可能被中国宝武控制的部分 企业仍将在一定时期内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 竞争,中国宝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下属企业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公 司与上市公司存在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构成同业竞争。该企业系本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完成收购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纳入本公司控制范围。就前 述同业竞争情形,本公司将在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进行梳理的基础 上,在不早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且不晚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5 年内, 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符合届时适用 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 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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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 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本公司下 属企业与瑞泰科技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 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 如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 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 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 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前提。
2.因本公司持续进行行业重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阶段性存在与上市 公司构成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同时,本公司下属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与上市 公司疑似构成业务重合的风险。如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将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 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本公司将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获得与瑞泰科技的业务可能产生竞争 的业务机会时,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给予瑞泰科技该类机会的优先发展权和项目 的优先收购权,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并将以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 常商业交易时所遵循的商业惯例作为定价依据。
5.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不利用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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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在中国宝武拥有瑞泰科技控制权期间,本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均有效。如 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瑞泰科技权益受损的情形,中国宝武愿意承担相应 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基于上述承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之间将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3)独立性方面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 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将由中国建材集团变更为中国宝武,中国宝武、中国建材总院、马钢集 团、武钢集团已分别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保证本次交易 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 立。
基于上述承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 和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请结合上述购销商品、提供 / 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定价模式、付款 情况等,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 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一)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
1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 / 提供劳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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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耐材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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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耐火材料总承包服务
根据武汉耐材提供的说明,武汉耐材向武钢有限、宝钢股份、鄂城钢铁等钢 铁企业提供耐火材料总承包服务,武汉耐材的订单主要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 定,交易价格确定方式市场化。另一方面,武汉耐材的第一大客户宝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具有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根据其年度报告披 露,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关联方采购均系市场化定价,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 方式具有公允性。
综上,耐火材料总承包服务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是公允的。 2)其他相关产品销售
根据武汉耐材提供的说明,武汉耐材向维苏威陶瓷、维苏威连铸等其他关联 方销售包装物、能源介质及少量原料物资等商品,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 务需求,价格系双方以成本加成法为定价基础协商确定,为市场化的定价方式, 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方式具有公允性。
-
(2)瑞泰马钢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
1)耐火材料总承包服务
根据瑞泰马钢提供的说明,瑞泰马钢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耐火材 料总承包服务,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务需求。一方面,瑞泰马钢的订单 主要以招投标、询比价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确定方式市 场化。另一方面,瑞泰马钢的第一大客户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 A 股上市公 司,其具有完备且执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根据其年度报告披露,马鞍山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瑞泰马钢的采购价格市场化,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方式具有 公允性。
- 综上,耐火材料总承包服务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是公允的。 2)耐火材料等产品销售
瑞泰马钢向安徽马钢化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关联方销售耐火材料及相 关商品,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务需求,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价为基础协 商确定,为市场化的定价方式,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方式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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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 接受劳务情况
(1)武汉耐材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1)采购耐火材料成品
武汉耐材向关联方维苏威陶瓷、维苏威连铸等关联方采购功能性耐火材料成 品。武汉耐材向维苏威陶瓷、维苏威连铸采购该等产品,均系出于真实业务需 求,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务需求。维苏威陶瓷、维苏威连铸的相应产品 交易价格按照成本加成法为定价基础协商确定,为市场化的定价方式,相关关联 交易定价的方式具有公允性。
2)采购劳务等
武汉耐材向关联方武汉精鼎等关联方采购劳务等服务,即武汉耐材主要采购 耐火材料维运服务,该等服务主要包括耐火材料的砌筑、检修、拆除及清理等工 作。武汉耐材向武汉精鼎采购维运服务,均系出于真实业务需求,相关交易具有 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务需求。根据武汉精鼎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武 汉精鼎对武汉耐材的销售单价与其对非关联客户浙江自立高温科技有限公司、濮 阳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价差异不大,在合理范围之内,均为 市场化定价方式,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方式具有公允性。
3)采购能源介质
武汉耐材向关联方武汉钢铁有限公司采购能源介质。主要原因为武汉耐材位 于武钢有限厂区,市政系统规划建设不够完善,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武钢有限 自建电厂及水厂等生产设施。武汉耐材为简化能源采购流程,采用统一由武钢有 限供应的电、蒸汽及水等能源介质,该等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务需 求。武钢有限对武钢厂区内的企业采用统一价格供应该等能源介质,交易价格系 以相关能源介质生产成本为基础确定,均为市场化定价方式,相关关联交易定价 的方式具有公允性。
(2)瑞泰马钢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1)采购耐火材料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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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瑞泰马钢与关联方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存在采购耐火材料 成品等交易,瑞泰马钢采购的物资主要为转炉滑板及中包功能件等定型耐火材料 产品,该等产品主要应用于总承包业务中的转炉及中包区域。瑞泰马钢向关联方 采购上述产品,均系出于真实业务需求,相关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 务需求,价格系以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为基础协商确定,均为市场化定价方 式,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方式具有公允性。
2)采购废旧耐材及能源介质
报告期各期,瑞泰马钢与关联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采购商品交 易,瑞泰马钢采购的物资主要为耐火材料废旧物、相关能源介质等。瑞泰马钢向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上述产品,均系出于真实业务需求,相关交易具有 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务需求,价格系双方基于市场价协商确定,相关关联交 易定价的方式具有公允性。
3 、购销商品、提供 / 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的付款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购销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的付款情况如 下:
(1)武汉耐材购销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的付款情况
- 1)武汉耐材关联销售交易的收款情况
报告期内,武汉耐材关联销售交易应收账款周转情况列示如下(金额:万 元):
| 元): | ||
|---|---|---|
| 项目 | 2019.12.31/2019 年度 | 2018.12.31/2018 年度 |
| 关联方应收账款 | 9,015.42 | 9,638.07 |
| 关联方销售总额 | 76,056.58 | 79,829.91 |
| 关联方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8.44 | 8.28 |
| 关联方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42.67 | 43.46 |
注 1:关联方应收账款为含税数,销售总额不含税;
注 2:因 2020 年前三季度标的公司业绩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无法相对准 确年化计算出 2020 年销售总额,故未列示 2020 年 1-9 月相关信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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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最近两年,武汉耐材关联方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8.28 次及 8.44 次。总体上,武汉耐材关联方销售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对 于产品销售及总承包服务类业务,相关关联方一般按月予以结算货款,对于能源 介质等其他小额的业务,一般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2)武汉耐材关联采购交易的付款情况
报告期内,武汉耐材关联采购交易应付账款周转情况列示如下(金额:万 元):
| 项目 | 2019.12.31/2019 年度 | 2018.12.31/2018 年度 |
|---|---|---|
| 关联方应付账款 | 3,213.72 | 2,546.25 |
| 关联方采购额 | 18,083.81 | 23,766.42 |
| 占比 | 17.77% | 10.71% |
由上表可知,最近两年,武汉耐材的期末关联方应付账款占当期关联方采购 额比重分别为 10.71%及 17.77%。总体上,武汉耐材的关联方采购价款的结算周 期为一个月至两个月左右。对于耐火材料产品的采购业务,武汉耐材一般按一个 半月予以结算货款;对于接受劳务服务等采购业务,武汉耐材一般按月予以货款 结算;对于其他小额的业务,一般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2)瑞泰马钢购销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的付款情况
1)瑞泰马钢关联销售交易的收款情况
报告期内,瑞泰马钢关联销售交易应收账款周转情况列示如下(金额:万 元):
| 项目 | 2019.12.31/2019 年度 | 2018.12.31/2018 年度 |
|---|---|---|
| 关联方应收账款 | 165.91 | 14.21 |
| 关联方销售总额 | 119,115.00 | 114,468.97 |
| 关联方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717.95 | 8,055.52 |
| 关联方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0.50 | 0.04 |
由上表可知,最近两年,瑞泰马钢关联方应收账款周转率高。总体上,瑞泰 马钢关联方销售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以内。对于产品销售及总承包服务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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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关联方一般按月予以结算货款,对于其他小额的业务,一般按照协议约定进 行结算。
- 2)瑞泰马钢关联采购交易的付款情况
报告期内,瑞泰马钢关联采购交易应付账款周转情况列示如下(金额:万 元):
| 项目 | 2019.12.31/2019 年度 | 2018.12.31/2018 年度 |
|---|---|---|
| 关联方应付账款 | 501.48 | 585.96 |
| 关联方采购额 | 3,665.31 | 3,465.70 |
| 占比 | 13.68% | 16.91% |
由上表可知,最近两年,瑞泰马钢的期末关联方应付账款占当期关联方采购 额比重分别为 16.91%及 13.68%。总体上,瑞泰马钢的关联方采购价款的结算周 期为一个月至两个月左右。对于耐火材料产品的采购业务,瑞泰马钢一般在 2 个 月以内予以结算货款;对于废旧耐材采购等业务,瑞泰马钢一般按月予以货款结 算;对于其他小额的业务,一般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二)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1 、因历史原因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相互依存发展
耐火材料是钢铁冶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材料和消耗性材料,也是钢 铁冶炼工艺的重要环节,耐火材料的产品质量和现场技术服务水平,会严重影响 钢铁的安全生产、节能环保和钢铁质量。通常情况下,建设大型钢铁企业的同 时,都会建设为之提供配套服务的耐材企业,耐材企业和钢铁企业是彼此需求和 互相促进的关系,因此,武钢集团、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厂时各配套建设 一个耐火材料厂(分别为武汉耐材及瑞泰马钢的前身)。
2 、标的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标的公司拥有其耐火材料产品制造所需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具备必要的人 员、资金、研发和生产设备以及销售和采购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具 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 3 、本次交易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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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在交易市场化、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市场和客户主体将扩展至武 钢集团、马钢集团等关联方市场,有利于上市公司收入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力 的增强,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1)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将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相关 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上市公司收入规模的扩大
上市公司和武汉耐材的收入规模均排名行业前列,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收 入规模将由目前的行业第二上升为行业第一,快速形成规模优势,成为行业领军 企业,实现上市公司做大的战略目标。
(3)有利于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本次交易前,武汉耐材承担了中国宝武发展耐火材料产业的战略使命,是中 国宝武整合、发展耐火材料业务的产业化、专业化平台,与上市公司存在市场竞 争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武汉耐材将由竞争对手变为母子公司,上 市公司将成为中国宝武整合、发展耐火材料业务的核心平台。上市公司将与武汉 耐材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采购渠道、管理经验、市场开拓等方面深入挖掘协 同效应,不断释放企业经营潜力、提升行业竞争能力。
价格系双方基于市场价协商确定,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方式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结合购销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定价模式、付款 情况等,相关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真实的业务需求,标的公司关联交易采取 市场化的定价模式,是公允的;标的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不 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将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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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 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请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对减少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主要措 施及可行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宝武及其附属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上市 公司(含本次收购标的公司瑞泰马钢及武汉耐材)与中国宝武及其附属子公司的 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交易相关方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大外部市场开拓
中国宝武是全球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 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借助中国宝武的影响力,充分利用中国宝武的 平台优势和品牌优势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二)关联交易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将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进 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和保障上市 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交易相关方的承诺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中国宝武、中国建材总院、武钢集团、马钢集团等相关方已经作 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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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瑞泰科技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 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结合购销商 品、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定价模式、付款情况等,标的公司关联交易 定价具有公允性,标的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 的重大依赖,关联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 益;(3)关联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4)本次交易完成后对减少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主要措施有效且 可行。
问题2、《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完成以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宝武”)将成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于2020 年12 月 完成收购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控制的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公 司因从事耐火材料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中国宝武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请说明上述承诺如何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有关执行预期合 并原则的规定,测算上述情况对你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指标的影响,进一步分析 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情形,如不构成的,请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的规定完善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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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本次交易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有关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 规定。测算上述情况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指标的影响,进一步分析说明本 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情形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关于预期合并的相关规定如下:“(二)执行 预期合并原则,即上市公司按累计首次原则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 业竞争或非正常关联交易等问题,则对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为解决该等问题所制 定的承诺方案,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注入 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构成预计合并包括两个构成要件,即:1、上市公司申报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存在同业竞争及非正常关联交易;2、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为 解决该等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 内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两个构成要件仅同时成立时,方构成预期合并。对于上 述两个构成要件,结合本次重组,分析如下:
中国宝武于 2020 年 12 月收购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禄纬堡耐材 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禄纬堡耐材从事 钢铁用耐火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其主要产品包括镁钙系产品、炮泥、预制件、铁 包钢包砖等,主要客户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上泰实业有限公 司及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 年 1-9 月,禄纬堡耐材实现耐火材料收入 19,682.00 万元。因此,中国宝武控制的禄纬堡耐材因从事耐火材料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构成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风险,中国宝武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公司 下属企业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从事同类业务的情 形,构成同业竞争。该企业系本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完成收购太原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时纳入本公司控制范围。就前述同业竞争情形,本公司将在对太原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在不晚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5 年内, 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符合届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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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 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中国宝武作出上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原因为:太原钢铁于 2020 年 12 月 正式并入中国宝武,并入时间较短,目前中国宝武对于太原钢铁及其子公司禄纬 堡耐材资产整合事宜相关具体安排尚未明确,资产整合的完成时间无法准确预 计;同时,禄纬堡耐材目前经营出现亏损等情况,需待该公司实现扭亏为盈或具 备了良好的盈利基础后,中国宝武才能考虑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基于上述原因, 中国宝武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禄纬堡耐材资产或业务 注入上市公司难度较高,为保证承诺的可实现性并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 者利益,中国宝武承诺在不晚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5 年内解决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重组虽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但中国宝武为解决该等问题所制定的 承诺方案未约定将禄纬堡耐材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上 市公司注入,因此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有关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 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如不构成的,请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完善相关承诺。
为进一步明确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安排,消除市场不确定性,进而保障中小 投资者利益,中国宝武已完善相关承诺,承诺在不早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 月内且不晚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5 年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下属企业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 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构成同业竞争。该企业系本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完成收购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纳入本公司控制范围。就前 述同业竞争情形,本公司将在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进行梳理的基础 上,在不早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且不晚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5 年内, 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符合届时适用 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 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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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 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本公司下 属企业与瑞泰科技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 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 如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 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 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 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前提。
2.因本公司持续进行行业重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阶段性存在与上市 公司构成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同时,本公司下属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与上市 公司疑似构成业务重合的风险。如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将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 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本公司将在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获得与瑞泰科技的业务可能产生竞争 的业务机会时,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给予瑞泰科技该类机会的优先发展权和项目 的优先收购权,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并将以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 常商业交易时所遵循的商业惯例作为定价依据。
5.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不利用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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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中国宝武拥有瑞泰科技控制权期间,本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均有效。如 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瑞泰科技权益受损的情形,中国宝武愿意承担相应 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函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相关 方作出的重要承诺”、“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一、(三)关于进一 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部分进行更新披露。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禄纬堡耐材作为宝武下属太原钢铁的子公 司,从事钢铁用耐火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其主要产品包括镁钙系产品、炮泥、预 制件、铁包钢包砖等,与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构成同业竞争。 (2)中国宝武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难 度较高,中国宝武承诺在不晚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5 年内解决同业竞争的理由具 备合理性。(3)经中国宝武完善的相关承诺具备可实现性,同时有助于消除市 场不确定性,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4)本次重组虽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但收购人中国宝武为解决该等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未约定将禄纬堡耐材自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注入,因此不适用《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 四条的适用意见》有关执行预期合并原则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问题6、《报告书》显示,2020 年9 月底,武汉耐材向武钢集团转让66 项 房屋建筑物,因该等房屋建筑物自建于武钢集团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缺乏规 划、施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未来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转让价格基于该等房产的 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协商确定。截至目前,武汉耐材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系向武钢集 团租赁使用,租赁面积11.18 万平米,年租金880 万元,租赁期限为2020 年10 月1 日至2023 年9 月30 日。(1)《报告书》已提示“标的公司资产权属瑕疵 风险”,并称武汉耐材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且地上房产未办理 相关产权证书,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对该等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 对武汉耐材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说明武汉耐材上述租赁房产是否为 2020 年9 月向武钢集团所转让的66 项房屋建筑物,向武钢集团转让上述房产是 否有利于解决重组所涉资产权属瑕疵问题,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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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请分析说明是否存在武汉 耐材因租赁房产权属瑕疵而导致生产经营场所被依法查封、拆除或作其他处置的 风险,如是,请结合武汉耐材主营业务对生产用房的要求、厂房可替代性等,说 明对其经营稳定性和评估作价的影响。(3)请说明66 项房屋建筑物的转让价格 与其账面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对武汉耐材损益的影响金额及确认时点。(4) 请补充披露武汉耐材支付租金的定价依据,本次签署的租赁期限为3 年的原因, 并结合未来租金的变动趋势、续租可行性等,分析说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 所得对生产和经营业绩的影响。(5)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就上述问 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书》已提示 “ 标的公司资产权属瑕疵风险 ” ,并称武汉耐材租赁生 产经营场所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且地上房产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如果政府相关 部门对该等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武汉耐材的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请说明武汉耐材上述租赁房产是否为 2020 年 9 月向武钢集团所转让的 66 项房屋建筑物,向武钢集团转让上述房产是否有利于解决重组所涉资产权属 瑕疵问题,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项的规定。
(一)向武钢集团转让上述房产有利于解决重组所涉资产权属瑕疵问题
《重组报告书》中已提示“标的公司资产权属瑕疵风险”中所提及租赁房产为 2020 年 9 月武汉耐材向武钢集团所转让的 66 项房屋建筑物。武汉耐材转让房产 的主要原因是该等房屋建筑物自建于武钢集团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缺乏规 划、施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未来无法办理该等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因此, 向武钢集团转让上述房产有利于解决重组所涉资产权属瑕疵问题。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武钢集团持有的武汉耐材 100%股权及马钢集团持有 的瑞泰马钢 40%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产权关系明确,不存在潜在争议,不 存在冻结、查封、设定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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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 形。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事项,亦不涉及上市公司的债权债 务转移事项。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请分析说明是否存在武汉耐材因租赁房产权属瑕疵而导致生产经营场所 被依法查封、拆除或作其他处置的风险,如是,请结合武汉耐材主营业务对生产 用房的要求、厂房可替代性等,说明对其经营稳定性和评估作价的影响。
(一)武汉耐材因租赁房产权属瑕疵而导致生产经营场所被依法查封、拆除 或作其他处置的风险
根据武钢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武汉耐材租赁房产位于武钢集团厂区整体建设 规划范围内,就目前情况来看,近期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武钢集团所有划拨地及 地上建筑物不存在其他用地及建设规划,且不存在依法查封、拆除或拆迁等其他 处置计划,亦不存在被征收、征用或被责令强制拆除、搬迁等风险。
(二)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对其经营稳定性和评估作价的影响
1 、武汉耐材主营业务对生产用房的要求
武汉耐材主营业务为耐火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耐火材料对生产用房无 特殊要求,一般工业厂房即可满足使用要求。
2 、武汉耐材厂房可替代性
一般工业厂房均可用作耐火材料厂房,可替代性较强。
综上,武汉耐材主营业务对生产用房的要求较低,厂房的可替代性较强。若 未来出现因租赁房产权属瑕疵而导致生产经营场所被依法查封、拆除或作其他处 置的情形,对武汉耐材的经营稳定性影响相对较小。同时,本次交易中,武汉耐 材评估作价选取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武钢集团已取得上 述租赁房产的控制权,评估机构对武汉耐材进行评估时未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的评 估范围。因此,上述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对评估作价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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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说明 66 项房屋建筑物的转让价格与其账面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对 武汉耐材损益的影响金额及确认时点。
2020 年 9 月 29 日,武钢集团与武汉耐材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价格 为不含税金额 8,002.33 万元,增值税税金 400.11 万元,合计 8,402.44 万元。武 汉耐材转让的 66 项房屋建筑物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值为 8,002.33 万 元,由于转让价格与账面净资产价值一致,上述转让行为对武汉耐材不产生损益 影响。
四、请补充披露武汉耐材支付租金的定价依据,本次签署的租赁期限为 3 年 的原因,并结合未来租金的变动趋势、续租可行性等,分析说明主要生产经营场 所为租赁所得对生产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武汉耐材支付租金的定价依据
根据约定,相关房产租赁的年租金为 880 万元,建筑面积为 11.18 万平方 米,年租金单价约为 79 元/平方米。武钢有限厂区地处武汉市三环以外,通过公 开网络信息查询,周边厂房年租赁价格基本处于 90-112 元/平方米。在参考周边 租赁价格的基础上,考虑该租赁资产属于整体、批量、长期租赁,同时该资产中 含有建筑面积约 6%的生活、公辅等配套设施,且该资产处于武钢有限厂区内, 对外租赁具有很大局限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租赁价格,该租赁价格相较 于市场价格相对公允。
(二)租赁期限为 3 年的原因
租赁期间约定为 3 年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为确保武汉耐材生产经营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3 年(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二是考虑三年后市场租赁价格有可能产生变动,三年后若再 续租,租金按届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所得对生产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约定,租赁期满后,按市场化原则,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武汉耐材有 优先承租权,继续使用租赁资产;同时由于租赁资产的特定性及所处地理位置, 未来租金大幅变动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租赁所得的状况对武 汉耐材生产及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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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情况”之“一(五)1、主要 资产权属情况”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武汉耐材租赁房产为 2020 年 9 月武汉耐材向 武钢集团所转让的 66 项房屋建筑物;武汉耐材向武钢集团转让上述房产有利于 解决重组所涉资产权属瑕疵问题;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根据武钢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武汉耐材 租赁房产不存在被依法查封、拆除或作其他处置的风险;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对武 汉耐材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较小,对评估作价不会产生影响。(3)武汉耐材向武 钢集团转让的 66 项房屋的转让价格与账面净资产价值一致,上述转让行为对武 汉耐材不产生损益影响。(4)武汉耐材租金定价依据合理,租金相对于市场价 相对公允;租赁期限为 3 年的原因一是为确保武汉耐材生产经营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二是考虑到三年后市场租赁价格有可能产生变动,续租租金将按届时市场价 格予以确定;因为武汉耐材在租赁期满后有优先承租权,且考虑到该处租赁房产 的特定性及所处地理位置,未来租金大幅变动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主要生产经营 场所为租赁所得的状况对武汉耐材生产及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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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 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
韩德晶
经办律师(签字):
张文亮
韩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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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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