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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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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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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 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含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4300万元,实际发生额 为9980万元;公司已审批的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30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2700万元。

以上担保合计的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 产的72.67%。

(2)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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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止本 报告日,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任何担保,无其 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后,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了公司经 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三、关于 2014 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对201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认为:公司201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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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执行,是合理、真实的。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15 年为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 筹措经营发展资金,减少其资金风险,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为宜兴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和宜兴瑞 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 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目标。

3、上述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担保管 理制度》和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 露担保事项,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权益。

五、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 36 号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 2015 年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1、公司向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是基于其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主要用于补充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产能扩建和其他与生产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款项等,有利于控股子 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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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接受委托贷款的公司将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设备

  • 等资产向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 3、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程序合法合规,

  • 风险可控,对公司无负面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公司为都江堰瑞泰、河南瑞泰、郑州瑞泰和湘潭瑞泰提供委

  • 托贷款。

六、关于公司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重大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进行了回避 表决。公司 2015 年-2017 年拟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遵守了客观、公正、公 平的交易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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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 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 东的利益。

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对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九、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4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严格依据现 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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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对公司的规范运作给予了积极的建议和帮助。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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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 ___ _______ 张国庆 孔祥忠 刘俊勇

201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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