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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Mar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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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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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针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3,000 万元,其中报告期内新增担保金额为7,792.06万元,解除担保金额为2,500万元, 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7,792.06万元,占公司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74%。 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4月26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都江堰瑞泰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 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为都江堰瑞泰:①向上海银行成都支行1,500万 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6日;②向成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0年9月27日至 2011年9月27日。报告期内公司为都江堰瑞泰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 币2,500万元,解除担保金额2,500万元,期末担保余额为2,500万元。
上述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2、2010年4月26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一年 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加2000万元贷 款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河南瑞泰增加2,0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为河南瑞泰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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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担保金额0元,期末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具体包括:①为河南瑞泰向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2,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0年5月 21日至2012年5月22日;②为河南瑞泰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提 供1,000万元担保:(a)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 年5月9日,(b)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0年11月12日至2011年11 月11日;③为河南瑞泰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分行1,500万元贷款 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0年12月9日至2011年12月8日。
上述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3、2010年4月26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佛山市仁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2010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佛山 市仁通贸易有限公司增加2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仁通公司增加 2,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期限一年。报告期内为仁通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佛山支行“进口TT押汇”贸易融资借款441,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 2,920,610.70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31日。
上述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以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除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截止报告日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 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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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关于将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实际发 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节余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
四、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 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交流及查阅有关文件,经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1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在2010年度审计工作期间,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及时、准确的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表能够 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 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独立董事关于 2010 年度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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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 2010 年度公司经营业 绩和贡献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 2011 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 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1 年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 要是为了提高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能力,减少子公司的资金风险,符合其实际发展 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此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10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1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对 公司 201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公司 2011 年度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 董事已实行回避。公司预计的 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所产生的,定价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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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雷前治 胡金亮 聂祚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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