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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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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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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邮编:100033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4 )第 0155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张文亮、吴丹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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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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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香港 Beijing 〃 Shanghai 〃 Xi’an 〃 Chengdu 〃 Dalian 〃 Shenzhen 〃 Jinan 〃 Xiamen〃 Hong Kong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00 在北京朝阳区 五里桥一街一号院 27 号楼第二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 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及授权委托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4,586,3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0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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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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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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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包括独立董事作2013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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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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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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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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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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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2014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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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 2014 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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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公司 2014 年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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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续聘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发行 3.5 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第 10)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第 8)项 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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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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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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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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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吴 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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