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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r 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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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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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邮编:100140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140,China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09 )第 0028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刘榕、曹亚娟出席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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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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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09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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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09 年 2 月 21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等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09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中国建材院主楼四层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2、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及授权委托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888,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68.76%,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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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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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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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 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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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 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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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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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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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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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 2009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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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都江堰瑞泰提供 4000 万元贷款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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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 2009 年度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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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董事 2008 年奖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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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增加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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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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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续聘 200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上述第(1)至(7)项、第(9)至(12)项议案均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表决 通过。第(8)项议案所涉及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 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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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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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榕
曹亚娟
二 00 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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