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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Apr 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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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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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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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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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 www.guantao.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 盈泰中心2 号楼17 层 邮编:100032 17/F, Tower2, Ying Tai Center, No.28,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07)第029号
致: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刘榕律师、潘红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 海 西 安 四 川 大 连 深 圳 济 南 上海市 西安市 成都市 大连市中山区 深圳市 济南市舜耕路6 号南楼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环城南路(西段)140 号 人民南路 4 段 19 号威斯顿 人民路 26 号 深南东路 4003 号 2 层 号浦项商务广场3 楼 含光商务大厦九层 联邦大厦 19 楼 1920 室 人寿大厦 11 层 世界金融中心 A 座 15B 电话:86 531 82602997 04-07 室 电话:86 29 88422608 电话:86 28 68299886 电话:86 411 82809601 电话:86 755 25980899 传真: 电话:86 21 50585488 传真:86 29 88420929 传真:86 28 68299899 传真:86 411 82829901 传真:86 755 25980259 86 531 82602197-6606 传真:86 21 5830369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6年年度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07年3月23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 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6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公司于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当日,在《中国证券报》和相关网 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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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14日15:00 时在湖南省湘潭市河东红旗大道1号盘龙 山庄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宏祺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先生主持。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4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尚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有效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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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榕
潘 红
200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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