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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Oct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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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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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壹、 主旨
為使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之規定,特訂立本程序。
貳、 內容
第一條:本作業程序之適用範圍
-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
二、關稅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四、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
第二條:背書保證之對象 -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 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 限。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 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得為背書保證。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公司出資。
第三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其中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
二、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除上述限額規定外, 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 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第四條:背書保證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出具申請書向本 公司財務單位提出申請,財務單位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 查,評估其風險性並備有評估記錄,經審查通過後呈總經理及董事 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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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財務單位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 應包括: -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 往來金額是否在限額以內。 -
(三)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經本公司財務單位徵信後,呈總經理核 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 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背書保證對象若 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由本公司財務單位每 年定期控管其營運及信用狀況並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 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已設 立獨立董事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 不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之限額內,依本作業程序 有關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背書保證對象若為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由本公司財務單位每年 定期控管其營運及信用狀況並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 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子公司 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述實收資本額之計- -
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四、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 符合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 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 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銷除超限部分。 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
五、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 鑑應由董事會同意之專人保管,並按規定程序用印及簽發票據。 -
六、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 會授權之人簽署。 -
七、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而需解除時,被 背書保證公司應備正式函文將原背書保證有關證件交付本公司財務~2~
單位加蓋「註銷」印章後退回,申請函文則留存備查。
第五條: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需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 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 登載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 察人並提報董事會議處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本公司若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 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
第六條:公告申報
-
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 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二 日內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 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參、其他事項
-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時,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子公司於辦理背書保證 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予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與評估核可後,方可為他 人背書保證。 -
二、 本公司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 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 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
三、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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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之。
- `四、 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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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生效及修訂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將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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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壹、主旨: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之規定,特訂立本作業程序。
貳、內容:
第一條:貸與對象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
-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之期間(以較長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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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 形為限:-
一、子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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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 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 孰高者。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累計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企 業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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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惟其累計貸與金額與對單一企業貸與金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第四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本公司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此限,但仍
應依證券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之規定於其內部作業程序訂定資金貸與之期限。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 公司貸款利息按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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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貸與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之程序為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
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由財務單位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
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審查及評估,審查
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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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三)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二、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除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外,需取得借款人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
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
與借款金額相當之財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
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單位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
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三、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單位徵信後,呈總經理核
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並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額度及不超過一
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第六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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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撥放後,財務單位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 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 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 之處理。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 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本公司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 理抵押權塗銷。 -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 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 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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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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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需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予登載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各監察人,並提報董事會議處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本公司若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貸與餘額 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
第八條: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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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 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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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該子公司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子公司於辦理資金貸與 之程序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予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與評估核可後,方可 貸與他人。 -
二、本公司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 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 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
三、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
四、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肆、生效及修訂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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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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