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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Aug 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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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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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瑞昱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40,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40,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1/05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6/10/17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40,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4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8.83891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 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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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40,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 約為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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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四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 釋效果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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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 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金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 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 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 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4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 本公司普通股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 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 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 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全部或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 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 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 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 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 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 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 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認股權人全部之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由繼承人行 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 願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 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 時程及比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第六條 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每單位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單價 ×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4.與他公司合併時,「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5.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每股單價」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公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每單位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 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姓名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 ,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九條 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條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 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金管會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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