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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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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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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直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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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召开会议,由主任委 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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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遇 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关联关系 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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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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