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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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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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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皇氏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 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3 名。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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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的负责 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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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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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 主任委员于例会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 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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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进行 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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