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Roy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54375_rns_2021-04-29_7d955393-c5de-4492-b0f1-5b301adcb58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或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1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2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