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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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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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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 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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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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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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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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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公司要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 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 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 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视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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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期及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 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 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裁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 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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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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