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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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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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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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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1 】第 0182

致: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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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证了本 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皇氏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30-15: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 6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嘉棣 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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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7 名股东,均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266,904,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863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 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55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63%。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 1、《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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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1《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6.02《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6.0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6.0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6.05《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6.06《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07《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6.08《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6.09《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 7、《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 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 结果。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以同意 267,458,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上述议案。其中 6.01 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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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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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魏小江

柴 玲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