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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ug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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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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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此次 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做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对外担保的主要情况
(一)为帮助核心供应商、核心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 的资金及实现风险共担,经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认定的核心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办理总额合计不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贷款提供一年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认定的核心经销 商向金融机构办理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的贷款提供一年期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与此同时,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借款、
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 担保期限 | 担保合同签署时间 | 实际担保金额(万元) | 是否有反担保 | 担保债务有无逾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
|---|---|---|---|---|---|---|---|
|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 ||||||
| 李仕坚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7年03月16日 | 86 | 是 | 无 | 否 |
| 皇氏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年 | 2016年03月10日 | 8,000 | 否 | 无 | 否 |
| 皇氏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年 | 2016年08月31日 | 2,000 | 否 | 无 | 否 |
| 皇氏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年 | 2016年09月02日 | 3,000 | 否 | 无 | 否 |
|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三年 | 2016年05月18日 | 3,846.64 | 否 | 无 | 否 |
|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三年 | 2016年08月01日 | 2,149.48 | 否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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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年 | 2017年01月22日 | 8,000 | 否 | 无 | 否 |
|---|---|---|---|---|---|---|---|
|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年 | 2017年04月24日 | 7,000 | 否 | 无 | 否 |
|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年 | 2017年05月17日 | 4,000 | 否 | 无 | 否 |
|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二年 | 2017年06月30日 | 2,000 | 否 | 无 | 否 |
| 皇氏广西贸易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7年03月16日 | 2,006 | 否 | 无 | 否 |
| 皇氏广西贸易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7年06月15日 | 601.60 | 否 | 无 | 否 |
| 西藏皇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三年 | 2016年03月25日 | 12,000 | 否 | 无 | 否 |
| 广西皇氏甲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6年08月18日 | 2,500 | 否 | 无 | 否 |
| 合计 | 57,189.72 |
(二)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86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0.03%。
(三)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57,189.72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0.56%。
(四)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
(五)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六)公司已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七)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八)报告期内,公司为认定的核心供应商提供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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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意见
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主要为解决其业务 扩展的资金需求,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不 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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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亮 陈永利
许春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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