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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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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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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于 2015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此次 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做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一)报告期内担保的主要情况
1.报告期内,为帮助核心供应商、核心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 展所需要的资金及实现风险共担,经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认定的不超过 15 户的核心供应商向银 行办理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贷款提供一年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认定的不超过 50 户的核心经销商向银行办理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贷款提供一年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担保合同签署时间 | 实际担保金额(万元) | 是否有反担保 | 担保债务有无逾期 | |||
|---|---|---|---|---|---|---|
|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限 | ||||
| 经销商-黄开明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3 年7 月25日 | 28 | 有 | 无 |
| 经销商-管腾财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3 年7 月25日 | 23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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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销商-李丽娟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4 年4 月30日 | 10 | 有 | 无 |
|---|---|---|---|---|---|---|
| 经销商-郑龙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4 年5 月15日 | 40 | 有 | 无 |
| 经销商-陈书君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4 年5 月29日 | 50 | 有 | 无 |
| 经销商-朱群华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4 年6 月23日 | 0 | 有 | 无 |
| 经销商-梁政军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4年7月9日 | 10 | 有 | 无 |
| 农户-何月嫦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4年2月8日 | 70 | 有 | 无 |
| 农户-刘和辉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年 | 2014年2月8日 | 95 | 有 | 无 |
| 合 计 | 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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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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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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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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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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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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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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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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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已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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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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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内,公司为认定的核心供应商及经销商提供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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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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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建国拥有的御 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同时,公司向控股股东黄嘉棣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事宜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成为拥 有乳制品生产销售、文化传媒并行的双主业上市公司,深化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 并行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实现公司两轮驱动的战略发展目标。
三、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4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使用及存放 情况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并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 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违规的 情形。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 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 此,同意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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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该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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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亮 廖 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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