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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ton Electronic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1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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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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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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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04 年 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将于 200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03 年度公司股东大会的公告。2004 年 5 月 15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在武汉市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 照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 5 名,共代表 184,053,9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74.81%。
-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及新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 项普通决议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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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晓彤
二 OO 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