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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how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y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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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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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为露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露笑科技”或“公司”)2011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兴证券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徐奕、朵莎
项目联系人 金国飚
联系电话 13818803609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本项目未更换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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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2617
注册资本 180,000,000.00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露笑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鲁小均
实际控制人 鲁小均、李伯英、鲁永
董事会秘书 蔡申
联系电话 0575-8706111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09-20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14年4月28日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在推荐露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东兴证券积极协调 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对露笑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 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东兴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东兴证券督导露笑科技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东兴证券督导露笑科技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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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露笑科技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 详尽的核查。

4、东兴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定期对露笑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进行培训,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一步加深相关 人员对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认识。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露笑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 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露笑科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露笑科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 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东兴证券实施持续督导 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露笑科技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履行上市公 众公司职责,积极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保持公司经营稳定,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东兴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露笑科技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 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访 谈沟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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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参与了露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上述证券服务 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 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之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露笑科技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7,121.52 万元,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9,008.48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2,472.57 万元。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3,084.66 万 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612.08 万元系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扣 除手续费净额。

露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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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徐 奕 年 月 日 朵 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魏 庆 华 保荐机构: 年 月 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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