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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peok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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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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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 2021-036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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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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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82.46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728.8015 万股的 1.51%,其中首 次授予 225.9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8,728.8015 万股 的 1.2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56.4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8,728.8015 万股的 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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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 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82.4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8,728.8015 万股的 1.51%,其中首次授予 225.97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8,728.8015 万股的 1.21%,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56.4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8,728.8015 万股的 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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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 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70 人,占公司 2020
-
年底员工总数 432 人的 62.50%。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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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
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 时股本总 额的比例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1 | 江文涛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6.28 | 2.22% | 0.03% |
| 2 | 张翔 | 中国 |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
6.28 | 2.22% | 0.03% |
| 3 | 黄政堤 | 中国 | 副总经理 | 6.28 | 2.22% | 0.03% |
| 4 | 洪玉梅 | 中国 | 副总经理 | 3.14 | 1.11% | 0.02% |
| 5 | 余丽梅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3.14 | 1.11% | 0.02% |
| 6 | 吴东 | 中国 | 董事、核心技术 人员 |
3.14 | 1.11% | 0.02% |
| 7 | 孙申雨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14 | 1.11% | 0.02% |
| 小计 | 31.40 | 11.12% | 0.17%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63人) | 194.57 | 68.88% | 1.04%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225.97 | 80.00% | 1.21% | |||
| 三、预留部分 | 56.49 | 20.00% | 0.30% | |||
| 合计 | 282.46 | 100.00% | 1.51%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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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3.归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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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
2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
4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
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完成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 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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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4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4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30%确认,为每股 6.48 元。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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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1.59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3.95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27.06%;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70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25.21%;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34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24.60%。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 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 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人工智能的技术研究,在图像智能感知采集、图像可视 高清化、数据安全高效传输、图像人工智能分析等技术领域取得了大量科技成 果,人工智能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优秀的软件、硬件研发人员 以及行业专家的储备,以保证企业拥有持续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 获得人才优势。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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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 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 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 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 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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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 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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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 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 属批次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对应考 | 业绩考核目标A | 业绩考核目标B | |
|---|---|---|---|
| 归属期 | 核年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60% |
| 第一个 归属期 |
2021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 |
| 第二个 归属期 |
2022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
| 第三个 归属期 |
2023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 对应考 | 业绩考核目标A | 业绩考核目标B | |
|---|---|---|---|
| 归属期 | 核年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60% |
| 第一个 归属期 |
2022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
| 第二个 归属期 |
2023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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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B,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良及以上、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 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结果 | 良及以上 | 合格 | 不合格 |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8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当期所有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作废失效。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 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 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 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置了考核营业收入的业 绩目标,考核目标设定了 A、B 两级目标。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激励 对象考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 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5%、40%,B 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分别不低于 5%、15%、30%。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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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归属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 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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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 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 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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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 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相关意 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 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律师事务所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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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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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 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用该模型对首 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62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90%、30.58%、32.12%(采用申万计算机设备行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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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最近 3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9848%(采用申万计算机设备行业 2020 年度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假设 2021 年 11 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
| 股票数量(万股) | |||||
| 225.97 | 3394.07 | 301.62 | 1696.58 | 1017.99 | 377.87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 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56.49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 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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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 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
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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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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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 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 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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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 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属于公司正常安排的,但仍在公司或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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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激励对象被选举为监事或独立董事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 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导致公司安排其调离至本公司其他岗位 任职或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 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 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由董事会决定激励 对象是否向公司返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收益,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 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 议等,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 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 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 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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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 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 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 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 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 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 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二)《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三)《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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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四)《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五)《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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