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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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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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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荣信教育文化产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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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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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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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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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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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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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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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 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 签署日期。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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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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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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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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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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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时,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 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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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会议 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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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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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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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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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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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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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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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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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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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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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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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规 则的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