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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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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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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审 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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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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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 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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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 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 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 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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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 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 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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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 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 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 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 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 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 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 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九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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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公司财务;

  •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 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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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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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 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 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会 议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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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 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取电子通信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或审计 委员会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 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 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 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成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 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 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 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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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

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 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程、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 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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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 扰。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相关法 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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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