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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shin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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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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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机构、人员,应 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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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其中,前款第(一) 至(五)项主体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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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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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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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事项;
(三)控股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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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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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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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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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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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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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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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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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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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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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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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 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 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 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五)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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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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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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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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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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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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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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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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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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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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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 裁事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仲裁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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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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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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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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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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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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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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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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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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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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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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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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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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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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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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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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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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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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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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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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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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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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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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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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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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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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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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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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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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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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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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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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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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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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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 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 专递形式送达。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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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各分支 机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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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 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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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 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 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 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 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 约担保。
控股股东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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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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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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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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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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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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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的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 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5%以上;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低于50%;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低于30%;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
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拟出售的数量;
2.拟出售的时间;
3.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
4.出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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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一步增持或出售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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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 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 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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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漏,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紧急 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 票停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 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 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 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 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 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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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 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